营销模式和营销策略
在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有利于打击和遏制违法经营行为,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能够避免形成过度激励,防范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干扰。营销模式和营销策略
营销模式和营销策略审理法院认为,案涉鹿胎膏和鹿鞭膏属于预包装食品,在包装标签上未标明该商品的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属于标签缺乏基本信息,而非标签瑕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相结合,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提出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案刘某购买鹿胎膏和鹿鞭膏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其有权请求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判决某鹿业公司向刘某返还价款1068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06800元。营销模式和营销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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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细节看,食品安全涉及众多场所和环节,如食堂、餐馆、外摆摊铺等场所,以及食品销售、外卖运送、冷链运输等环节,而这些场所和环节很多都处于城市之中。放大视角看,我国拥有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成渝等诸多世界级城市群,人口基数庞大,生产、生活要素高度集聚。严格把关食品安全尤其是城市食品安全,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更是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完善我国现代化治理能力的重要一环。《营销模式和营销策略》